在同一个小区中生活,需要每个人都有公共意识和安全意识,不能只顾个人利益而肆意妄为。对此,新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18种禁止行为。具体内容为:
新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明确禁止的18种行为
1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;
2、侵占、损坏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
3、擅自占用、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、场地;
4、违法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障碍物,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;
5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;
6、擅自架设电线、电缆;
7、高空抛物、随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水;
8、在公共走道、楼梯间、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;
9、排放有毒、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,露天烧烤、露天焚烧杂物;
10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;
11、侵占绿地、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;
12、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通道、消防登高面,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;
13、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上乱涂写、乱刻画、乱张贴,楼道、门厅、电缆井内堆放杂物;
14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,将住宅变为非住宅,从事餐饮、生产加工、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;
15、使用地锁、石墩、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、公共停车泊位,违反规定停放车辆;
16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
17、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;
18、法律、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。